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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东省2021年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力确保考试组织安全平稳
(一)逐级压实考试安全责任。成人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各市要充分认识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安全责任,全力保障成人高考安全平稳。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考试、治理考试环境、整治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市各高校要严格执行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重大问题决策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市各高校要提前研究谋划,认真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本校疫情防控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成人高考组考防疫工作方案,强化各环节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做好考生和工作人员健康监测,按要求为每个考点配备防疫副主考,设置必要的隔离考场、隔离设施,配备充足的防疫物资,认真落实入场体温检测、考场全面消毒、通风、保持间距等措施,制定完善防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考务人员防疫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严密考试组织管理。各市要认真落实全国成人高考组织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采取人防、技防等多项措施,加强试卷安全管理,实现对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加强考务人员工作培训,提高监考人员履职尽责能力。严格执行考务管理规定,加强考生入场检查,严防考生替考和携带手机等高科技工具作弊。充分发挥各级招考委成员单位作用,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持续推进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考违法犯罪行为。成人高考须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各相关学校要认真落实承担考试的义务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标准化考点能用、管用。
二、全面加强招生录取规范管理
(一)加强考生资格审核。各市要严格按照我省确定的报名条件加强报考资格审查,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加强对异地报考、申请相关照顾政策和免试入学等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坚决防范中介机构和单位大规模组织不具备学习条件的人员异地报考、录取和学习。各市要做好对申请“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考生和免试入学考生的资格审核和公示,未经公示和公示不通过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相关照顾政策。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与相关部门政务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做好考生身份和报名资格网上核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原则上于9月底前完成各类免试入学和单独考试考生的报名手续。
(二)合理安排招生计划。各高校要准确把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定位,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成人高等教育需求的分析预测,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办学条件、报考人数及2021年高职院校扩招等因素,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按照脱产、业余、函授等不同学习形式科学合理安排高校招生计划。
(三)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等招生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力,严禁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加强成人高校函授站点监管,严格执行年度备案制度,未经有关部门备案不得举办函授教育。严肃查处成人高校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恶性生源竞争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考生服务和新生资格复查
(一)加强招生宣传服务。各市各高校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成人高校招生政策,提醒广大考生充分了解国家关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以及医学、艺术、体育、外语等相关专业招生政策。大力开展诚信考试宣传教育,结合《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等有针对性地开展预警宣传,提醒考生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有害信息传播。
(二)严格新生资格复查。各高校要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严格学籍注册管理,做好“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考生的公示工作。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等违规入学行为。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律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并倒查追责。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各市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及时调查处理成人高校考试招生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招生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
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省教育厅代章)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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